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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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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创业先锋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VENTURE PIONEER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属于以个人名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服务对象主要为全国范围内,各行业内自主创业、并获得一定社会成就的人士。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积极协助华人创业;促进华裔传统经济产业结构升级,争取在整合增值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及国际金融、技术、投资、产品、创意、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及各类财经资源方面做出特别贡献;
  代表华人利益,争取各级政府提供更多经济资源支持华人创业;努力促进会员、非会员、华人与其它族裔的文化与商业交往;
  弘扬香港多元文化和中华文明优秀传统,促进中西方文化融合;
  致力于经贸、工商、投资、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尤其沟通创业通道。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四条 联盟的活动形式:
  (一)定期举办专业论坛,分析讨论国内、外经济形势,总结近期各行业发展状况,为创业者提供有极高参考价值的投资信息;
  (二)利用各种渠道,在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整合联盟成员的行业资源,协助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发展;
  (四)开展以创业等主题的各项有利于创业者事业发展的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创业者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五)组织联盟成员开展技术经验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收集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经济发展;
  (六)开展与国际商业联盟的交流与合作;
  (七)表彰各行业创业先锋,和对社会和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优秀人士。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按照章程规定吸收会员。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盟章程,并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 是合法的经济实体或企业经营管理者,自主创业并有一定社会成就;
  (三) 热心和支持创业工作服务的有关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审批并通过;
  (三) 办理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
  (三)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联盟提出申请,经理事会研究确定后方可退会,退会需交还会员证。如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不执行协会决议、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协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协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拥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七) 领导联盟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所有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室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室执行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和处理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会长工作职责:
  (一)全面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把握制定协会的发展方向;
  (三)决策协会的重大事项;
  (四)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情况;
  (七)检查各部门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工作职责:
  (一)副会长在会长的带领下工作;
  (二)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的协会的工作,协调其它部门工作;
  (三)组织、参与协会相关活动;
  (四)带头发展优秀会员,提升协会影响力;
  (五)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落实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联盟可以设立银行账号,按照财务制度一次性支出费用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一次性支出费用5000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初审,报会长审批。联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经理事会商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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